文章重点介绍以下几个主题: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如何入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吗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不采用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
第六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页岩、砂、河道淤泥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
第七条 本省重点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五)粉煤灰掺加量≥70%(重量比)的烧结砖;(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优化升级
第九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除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窑厂外,禁止生产黏土砖
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砂石料、工业固体废物及河道淤泥中大量掺配黏土生产实心或多孔黏土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生产黏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规划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外,禁止在墙体中使用实心黏土砖
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七)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八)指导县 (含海城市、千山区, 下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后,报省墙改办审核
对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省墙改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理由第九条 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相应的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符合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在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有同级墙改办参与审查,对项目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技术评价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千山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内和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5公里以内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分期分批予以关停第十五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的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在设计和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其他区域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如何入账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建安工程成本 ,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家为了大力推广新墙材,对使用粘土砖瓦建房者,每平米征收10元墙改基金,补贴给新型墙材厂,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平方收费,每平方米10元.竣工以后可以办理退费(当然还是由建设单位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坚持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实行以国家公布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的方针,达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乡村应当创造条件,推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宣传,增强公众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推广、应用,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制度鼓励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自治区标准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经依法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体面层覆盖前向工程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经验收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一)引进、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推广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五)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订的《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利用工业废料,改善建筑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指粘土空心制品、利废制品和非粘土制品包括:加气混凝土制品、石膏板、各种空心砌块、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大于25%)、纤维水泥板、建筑人造板、轻质板材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确属需要的,须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
第四条 对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企业的土地资源状况、技术经济指标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供求情况,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协调控抑实心粘土砖的产量指标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框架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作填充墙第六条 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利用本市工业废渣和河道淤泥等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坚持科技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体系的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
第八条 鼓励开发推广节能、节地和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的建筑体系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中,凡是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要求的,设计单位在现行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向建设单位增收百分之五的设计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建设工程,市墙改办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向建设单位预征收八元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收取的专项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未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证,有关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根据其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经市墙改办核实后,酌情按比例退还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在有关金融机构,用于:(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新型墙体材料房屋的试验开发(投入的专项基金为有偿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的补充资金(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体系的研究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五)推动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管理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另行发布施行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交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交专项基金,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返退的专项基金也不予退还,并由市墙改办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办法),由市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墙改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吗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
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
‟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
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负责制定,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
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
收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见附件2
),
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省经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七条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
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砖0.05
元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墙体工程核验申请,
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墙改办
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依据墙改办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建筑主体竣工后
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
料用量、•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墙体工程验收意见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
务发票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
墙体材料用量比例,扣除代征手续费后,
由各级墙改办按月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
手续,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轻舞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