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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当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其次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在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48平方米;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余杭区经济适用房个人申请条件2021
法律分析: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4、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这个是要分地区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看一下这个,希望对你有帮助!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
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扩展资料: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表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可以说,经济适用房价格一般会比商品房便宜很多,因此也是很多家庭抢购的房产类别了但是,并不是所有家庭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也是有一定的申请条件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以及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情况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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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表:
杭州的经济适用房,主要集中在丁桥、九堡、下沙和三墩等区域
丁桥是杭州大型居住区之一,区域内商业生活氛围已比较成熟这里除了部分商品房项目外,汇集了大唐苑、长睦苑、后珠家苑、丁桥家苑、丁桥景园、农港苑、阳光逸城、北城铭苑、北城枫景园和久睦苑等10多个保障房项目
下沙是杭州三大副城之一,这里有全省最大的大学城,有保存完好的生态湿地,生活氛围日益成熟目前在下沙建有铭和苑、景冉佳园等经济适用房小区
三墩近几年发展很快,古墩路延伸段已通车,区域附近商业配套繁华,有城西银泰、沃尔玛等大型购物场所目前三墩有墩莳家园、都市水乡等经济适用房小区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项目构成:
(一)开发成本:1、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拆迁中各类旧建筑物的回收残值应冲减成本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指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6、贷款利息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
(三)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费用;(四)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
(五)各种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和罚款(六)各种资本性支出和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得列入开发成本的费用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政策的变化:
从1999年10月,杭州出台首个经济适用房政策,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其间,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调整,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和性质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1999年时,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制度的延续,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直接挂钩到了2001年,经济适用房被定义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
2004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又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进一步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正因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过程中的性质定位变化,其上市和回购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又关系到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从2007年开始,杭州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着手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等相关政策
2014年4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可以开始申请但是只有20万平方,20万除以60=3400套
12年申请的还有750户左右没选房,也就是说2014年新申请的,只有摇号在前面2000来号(因为还要去掉余杭和萧山经济房,主城区也就剩下2000来套),才有机会选房房源是:
三墩北R21-17、18、19号地块经济适用房和三墩西FG04-R21-04经济适用房地块
后面号码的估计等15年再选房了据说15年只有10万方销售,也就是1700来套
14和15年全部加起来也就5000套16年等十三五计划吧,估计会没有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杭州经济适用房价格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证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
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
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
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平均水平;家庭没有房屋,或者家庭的租房低于二十平方米;或者是具有市、县人民政府办法的低收入证明当然,不同的地区对于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可以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